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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青年美术家协会章程

来源:安徽省青年美术家协会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5日  浏览次数:1819

(安徽省青年美术家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2019年11月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安徽省青年美术家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全省青年美术家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的社会艺术团体;是在主管单位安徽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领导下和业务指导下开展各项美术活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艺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尊重青年美术家创作和评论自由,鼓励青年美术家在创作实践探讨中进行创新,培育美术新人,促进各种艺术风格、流派健康发展,广泛团结全省美术青年与时俱进,为繁荣安徽省的社会美术事业而努力奋斗。通过美术展览、研讨、交流、培训等活动,繁荣美术创作,培育美术新人,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充实青年生活,提高青年修养,振奋青年精神,陶冶青年情操,扩大青年美术家的影响。

    第四条  加强党建工作,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第五条  本会接受安徽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74号省图书馆主楼东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不定期举办美术作品展览、比赛;

   (二)开展美术欣赏活动,提高会员的艺术水平;

   (三)开展美术理论研究,不定期举办研讨会、创作座谈会、美术沙龙等活动;

   (四)加强美术家间的横向联系、交流,通过办联展、学术交流、信息交流等多种形式相互学习,相互促进。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省的美术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参加省级美术展览一次以上或参加过市级美术展览两次以上者;

    (五)从事美术史、美学研究、文艺理论研究并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过二篇美术理论文章者;

    (六)已被批准为市级以上美术家协会会员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主席团研究讨论审批通过,履行入会手续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接本会通知两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秘书长可由主席兼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安徽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14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